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176號債權人永貿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昱霖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影本(內容須清晰),並請提出本件已向陳昱霖為支付修車款項通知或催告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經本院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