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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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債權人元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育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依據之文件影本(如分期繳款明細表),並釋明之。經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