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債權人 簡啟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子鴻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請表明本票共十七紙之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並請敘明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7247號案件所持執行名義為何?與本件債權是否同一?經本院民國109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於民國106年間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共十七紙,並敘明本件聲請與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7247號案件無關,然本件本票十七紙,其中十一紙之到期日陸續為民國107年1月15日至同年11月15日間到期,債權人於到期日前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且債權人亦未表明明確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經再次通知仍不為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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