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案違禁物品(98年度聲沒字第198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白色微黃透明結晶塊參袋淨重壹點陸壹玖玖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本院查:上開聲請意旨除補充並有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83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毒抗字第525號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按,且如主文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係驗餘後淨重,觀之該鑑定書甚明外,其餘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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