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HATASHINOBU(畑仁)(日本籍)
選任辯護人 龐永昌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061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4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ATASHINOBU(畑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HATASHINOBU(畑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衡以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且被告為外國籍,在台並無任何住居所或親友,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其本案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7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15日,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在案。本院考量被告本案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少,對我國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均構成相當危害,為確保日後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斟酌被告及辯護人就延長羈押與否均表示沒有意見等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