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25號聲明人 曾政代 聲明人 張宸銨 聲明人 張宸睿 聲明人兼前列張宸銨、張宸睿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媚玲 聲明人 張茵茵 聲明人 李家辰 聲明人 李邦華 聲明人 張蕙琳 聲明人 張芸瑄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福先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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