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秦祁暐 被上訴人即原告 祈宏
祈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台幣(下同)44萬9,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高世軒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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