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適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適森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100年12月27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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