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陳恒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官佳慧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85-ND-0000000股票66,000戶名:陳恒德002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500戶名:陳恒德003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85-ND-0000000股票1818,000戶名:陳恒德004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200戶名:陳恒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