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馬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2月6日以馬警分偵字第09622601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乙○○、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月6日下午10時40分許。
(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路○○號1樓PALA.PALA.PUB。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乙○○、甲○○之陳述。
(二)證人 林穎秀 之陳述。
(三)現場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