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 許永山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被告 許鎮海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 許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