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洋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洋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洋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3號(2罪)、第461號(4罪)、第451號、99年度訴字第449號(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7月、7月、7月、7月、7月、6月、1年確定;復因竊盜(10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67號、第497號、第670號(2罪)、第678號、第744號(2罪)、第784號、101年度易字第10號、100年度簡字第8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4月、7月、8月、8月、7月、7月、3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受刑人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45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03號、100年度訴字第470號、100年度簡字第65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4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受刑人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46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0年8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953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1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7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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