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重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6年2月7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4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