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2月7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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