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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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22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李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振堂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700,173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振堂於105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50萬元整,借期至112年12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第4期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0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8年06月3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5.1%)。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6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700,173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3.放款往來明細表4.利率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2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振堂│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5.1%│││170017││6月30日起│7月29日止││││3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6.12%│││││7月30日起│4月29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4月3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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