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6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乙○○竟基於傷害及違反該民事保護令之犯意,另附記傷害部分亦經甲○○提出告訴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