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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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上訴人請求傳訊證人甲○○,本院認有傳訊之必要,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