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庭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庭恩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庭恩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鄭庭恩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503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嗣被告於同年9月15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9年10月22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05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宗核閱屬實。則該罪判決確定日期並非99年11月15日,而應溯及於原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99年9月18日。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2誤載確定判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0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5日,應予更正】,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2罪,固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4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4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0月+3月+10月+10月=有期徒刑2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及編號4之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犯罪日期├──────┬──────┼──────┬──────┼─────┤│號│罪名│宣告刑│(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編號1、編│││││││(民國)││(民國)│號2,曾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期徒刑1年││1│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0月│99年5月17、│法院99年度審│99年8月31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9月18日│。│││品││18日間之某時│訴字第2503號││訴字第2503號│││├─┼──────┼──────┼──────┼──────┼──────┼──────┼──────┤││││││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2│持有第一級毒│有期徒刑3月│99年5月20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8月31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9月18日││││品│││訴字第2503號││訴字第2503號│││├─┼──────┼──────┼──────┼──────┼──────┼──────┼──────┤││││││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3│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0月│99年7月17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12月23日│法院99年度審│100年1月10日││││品│││訴字第3927號││訴字第3927號│││││││││││││├─┼──────┼──────┼──────┼──────┼──────┼──────┼──────┤││││││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4│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0月│99年9月9日│法院100年度│100年7月13日│法院100年度│100年8月1日││││品│││審訴字第1172││審訴字第117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