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即被告 沈明潭 選任辯護人 林炎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沈明潭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7年10月12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另案107年度執己字第4777號執行妨害公務罪有期徒刑4月,有該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7年10月12日裁定撤銷羈押,被告已非羈押中,自無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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