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明潭選任辯護人林炎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明潭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沈明潭因本案逸漏氣體、恐嚇與傷害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177條第1項、第30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且就恐嚇、傷害部分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將其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妨害公務案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0月11日開具107年執己字第4777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07年10月12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