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上訴人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 訴訟代理人 沈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登發 被上訴人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鼎鈞 被上訴人 許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