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旗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18日高縣旗警秩字第0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參仟
元。
K他命陸包(含袋毛重貳點陸公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8年7月19日23時30分許。
 ⑵地點:高雄市○○路某間PUB內。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經警察當場查獲。
(3)有尿液鑑定報告附卷及迷幻物品K他命6包(含袋毛重
2.6公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郭素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