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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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58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呂麗玲
被 告 郭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