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春生 相對人 謝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志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江忻怡 即百合行對聲請人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江忻怡即百合行於民國99年間積欠聲請人貨款,遂由相對人謝志成簽發3紙支票支付貨款,惟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相對人尚欠342,37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3件、土地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41-4│田│327.00│1000分之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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