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傑智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伍貳肆公克、零點伍貳柒公克、零點壹零捌公克、零點壹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傑智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6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524公克、0.527公克、0.108公克、0.126公克)屬違禁物,已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屬實,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2月6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6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透明結晶體4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524公克、0.527公克、0.108公克、0.126公克)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12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77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610號卷第39頁)1紙在卷可按,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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