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鄭讚海 被告 侯宗麟 被告 侯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零肆拾伍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其登記為以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號土地為標的之第三順位抵押權人,被告侯玉梅雖登記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然該抵押權登記無效,爰訴請塗銷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於起訴時,該第二順位抵押權不存在時,原告所得自抵押物受償之數額計算。
二、經查,前開抵押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請鑑價結果,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36,000元,有嘉義縣市鑑定估價聯誼會民國100年12月5日(100)嘉估字第10001558號函檢送之鑑估報告書可按(附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7685號債務執行卷)。原告係於101年1月13日起訴,該抵押物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於101年2月8日陳報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及算至101年1月3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348,131元(如附件),是扣除自101年1月14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後,該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2,331,955元【計算式:2,348,131-(2,084,395×7.8684﹪÷365×18)-(2,084,395×7.8684﹪÷365×18)】。以本件抵押物之價值3,036,000元扣除前開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利息及違約金均算至101年1月13日)2,331,955元,為704,045元,即如該第二順位抵押權不存在時,原告得自拍賣抵押物受償之金額。是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704,045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