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42號上訴人 顏淑婉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 被上訴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進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9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