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雄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正雄因傷害致死等罪數,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劉正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嶽承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