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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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孝軒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審侵訴字第13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4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