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1244號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周以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王崑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492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主張就本金新臺幣(下同)51,142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取得名義費用500元等債權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崑梃執行,惟未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112年12月1日施行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繳足含利息部分之執行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執行費並提出計算書,聲請人於同年12月8日合法收受送達在案,此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