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臨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尤金虎 、福臨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50,6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5,0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4,5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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