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秘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秘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秘聲字第50號聲請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先越 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 律師相對人 張煥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張煥炎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案件(下稱本案)中,就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及第29號、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2、20、27、28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因本案相對人即證人張煥炎參與本案訴訟程序,而未受前開秘密保持命令之拘束,為免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即被告 湯友信 扣案電磁紀錄之郵件及檔案)前經聲請人釋明屬於其持有之營業秘密,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又相對人因擔任本案之證人而有接觸或閱覽該營業秘密之必要,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
證據編號郵件主旨/文件名稱乙證192013年8月8日及同年10月31日力祥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乙證21力祥公司Bonny於2010年7月22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RE:NewVendorsurveyforUBIQ力祥半導體)乙證22力祥公司Jason於2010年12月3日寄送予日月光公司Angel之郵件(主旨:UBIQTO220FBD&SOP8FusedLF)乙證23力祥公司Jason於2010年12月20日寄送予力祥公司Iraq之郵件(主旨:回覆:請協助提供QM03N65&QM04N65Waferspec)乙證24力祥公司Jason於2011年9月27日寄送予力祥公司Bonny之郵件(主旨:FW:TXC_MOSFET樣品需求事宜)乙證25力祥公司Stanley於2011年10月5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AboutChiconyPowerpindimensionforpackagerequest...)乙證26力祥公司Mindy於2011年10月14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RE_譁裕問題釐清-sophia)乙證27力祥公司Chevy於2012年5月16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RE:QM3038Sfor新普status)乙證28力祥公司Chevy於2012年8月15日副本張煥炎之郵件(主旨:RE:J3/J4/J5testreport〔RING〕)甲證32013年4月30日 張體義 離職人員具結書及程序表、離職聲明書甲告證13-22012年5月8日工程樣品領料規定甲告證13-82012年8月28日UBIQ公司簡介甲告證13-122012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4日之郵件(主旨:QM6004D&QM6003D&QM0016D〔newinquired〕)甲告證13-312013年4月30日張體義寄送予 蕭怡珊 之郵件(無主旨)甲告證13-342013年2月28日 王錫凡 寄送予張體義之郵件(主旨:抬頭)甲告證14-22012年11月8至15日之郵件(主旨:QM6004D/QM6003DBD&TI、QM6004D/QM6003DBD&TI--譁裕要的資料,急)甲告證14-3甲告證14-302013年1月4日至同年3月1日之郵件(主旨:TO220Cost)甲告證16-182013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1日之郵件(主旨:60VN+P〔SOP8〕MOSFET)甲告證322013年5月6日資訊安全管理辦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