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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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1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彥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彥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