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7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7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791號原告 莊佩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2項等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其中違反同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是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附具「裁決書」,並以作出裁決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對於被告誤載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應將被告(「處罰機關」)更正之。
三、從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簽名或蓋章,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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