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彭友樺 被告 廖屘 上列被告廖屘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號),經原告林彭友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