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為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45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為中及告訴人 洪進明 分別係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000大學」(下稱00大學)0000系(下稱00系)之系主任及助理教授。詎被告因推行系務及準備教育部教學評鑑而與告訴人產生心結,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3、4所示時間,屢次在寄予該系所有教師之電子郵件文章中,以及民國100年4月21日該系系務會議上(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謔稱告訴人及00系助理教授 林璐安 、 魏聖忠 為「 三寶 老師」等語及指摘附表所示之內容,或謔稱告訴人及林璐安、魏聖忠、 黃雅琪 、 吳芝 文(以上4人均未據告訴)是「三寶+2老師」等語及指摘附表所示之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並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繼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是以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依上說明,本件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詳如後述),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不再就所援引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逐一說明,合先敘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公然侮辱、誹謗及加重誹謗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指述、證人魏聖忠、黃雅琪、 陳財家 於偵訊時之證述、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電子郵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2月15日所為之勘驗筆錄(內容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00大學00系系務會議錄音譯文)、被告於99年5月21日致該系教師之文章、分別於99年6月14日、同年7月7日、10月15日、10月21日透過00系秘書寄予系上教師之電子郵件、告訴人於97至99學年度教學評鑑成績表、00系著作統計表、告訴人於94、95及97至99學年度教師教務服務考核成績彙總表、服務成績評分表及近年00系平均數一覽表等證據為其主要論述。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誹謗及加重誹謗等犯行,辯稱:雖曾寄送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電子郵件予該系教師,並於100年4月21日在該系系務會議上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言論,且於100年5月5日發送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件予系上課程委員會各委員等事實,然因係佛教徒,遂將含洪進明在內的三位老師(另二位指含魏聖忠、林璐安)用「三寶」歸類,「三寶+2」是再加上 吳芝文 和黃雅琪老師,不知道亦不認為「三寶」是負面用語,用「三寶」稱呼,係拉近距離、把評鑑做好,並無侮辱或誹謗之意。
又因聘請洪進明任教基於其實務經驗,希望多接產學合作案,實則不然;另分配產學攜手計畫與雙軌計畫給洪進明,亦遭拒絕;洪進明未盡專業教師關於教育部評鑑、計畫撰寫、產學攜手案與雙軌旗艦案執行之附隨義務,乃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除說明系務推動發展之看法,亦要求督促洪進明發揮專長盡義務,提升該系評價更高,並有利招生,實無犯罪故意等語,經查:
(一)被告及告訴人於100年間分別為00大學00系之系主任及助理教授,被告如何各於100年3月31日、同年6月22日在寄予該系所有教師之電子郵件中(如附表編號1、4),又於100年4月21日在該系系務會議上(如附表編號2),復於100年5月5日在發送予系上課程委員之文件內(如附表編號3),稱告訴人為「三寶老師」、「三寶+2老師」,並分別表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等事實,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坦承無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魏聖忠、黃雅琪於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皆大致相符(見他字卷第110至111頁、偵字卷第17至18頁、偵續字卷第91至
92、97至99頁、原審易字卷第142頁反面至第144頁、第187頁反面至第189頁、第192至194、219至221頁、第226頁反面至第227頁反面),並有被告透過該校00系系秘書 周佩樺 於100年3月31日寄予該系老師之電子郵件、於100年6月22日寄予00大學校長、副校長及該系教師之電子郵件、於100年5月5日發送予系上課程委員之文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2月15日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8至47頁、偵續一字卷第94頁),上情而堪認定。
(二)被告固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撰寫文字或發言,然被告在此之前已分別致該系全體教師電子郵件,99年5月21日開宗明義揭示該系學生獲得商用英語簡報比賽第二名,強調該系二位英語老師積極帶領所致,並要將其體會之老師應努力參與在本業付出而非只出嘴稱讚學生而不作事,應以學生為中心,身體不好、照顧小孩之教師應留職停薪,欲研究者則轉至學術型大學,並說明該系發展方向為國際市場開發,而要國際行銷三寶教師努力;同年6月14日則要國際行銷見長的三寶老與吳芝文老師為2015年評鑑努力、同年7月7日則以學生為中心要求教師均應盡力招生且為學生前途應主動出擊與企業聯繫開發就業機會,並要三寶老師走出去作上述二事、同年10月15日則提醒三寶老師未具體說明評鑑質表之未來發展目標及研究與產學之均衡,莫就評鑑之事毫無貢獻、同年10月21日則就三寶老師之評鑑規劃過於簡略欠缺專業及目標等情(見他字卷第14至37頁),已對告訴人之表現再三叮嚀提點。進而附表所示於100年3月31日寄予系上教師之電子郵件就告訴人等平日未參與系務推動、未發揮潛能及經驗績效不佳;同年5月5日發予系課程委員文件要告訴人等平日休養生息未受麻煩系上大事,未來該系發展之國際市場開發及國際行銷、2015評鑑重心國際行銷須仰仗告訴人等三寶,且要求告訴人等應負責明年招生;於同年6月22日寄予00大學校長、副校長及該系教師之電子郵件則表示為使具國際行銷專長一時之選且養精蓄銳之告訴人等教師發揮潛能為該系未來努力,其可辭去系主任,以免其他同仁因系務繁重與任務分擔不平均心生不滿且告訴人等認遭冷凍之文字,均就事件前因後果加以敘述,並非僅有附表所示內容,至同年4月21日在系務會議發言,告訴人僅有擷取部分而未能了解當時語境及面貌,則被告發言既有相當背景之描述,不能僅就附表所示被告發言割裂觀察斷章取義,未參酌其全般言論梗概,逕以附表言論為侮辱或誹謗之行為。再者究其陳述緣由,乃係被告針對告訴人於該系教學及行政事務之表現,提出其個人之見解及批判。而語言之意涵,本隨時間推進及人類溝通途徑及方式而變遷,尤其現今通訊及網路之發達,文字固有文義之更迭,屢見不鮮。「三寶」一語,雖原為佛教之佛寶、法寶、僧寶之謂也,嗣後用於三項寶物之類,如「東北三寶」之人蔘、貂皮及烏拉草或「羅浮宮三寶」之勝利女神、 蒙娜麗莎 的微笑及女神 維納斯 。然因「寶」尚有「耍寶」、「寶裡寶氣」之語彙,邇來用語就屢犯錯誤或妨礙他人之出糗致人不覺莞爾者,則以「三寶」稱之而為嘲諷調侃,諸如「民進黨立院三寶」或「馬路三寶」等,與原來「三寶」之正面論述脫離而無涉。被告自承係因告訴人就系所事務未盡義務、趨易避難,而為附表所示之用語,以「三寶」指稱告訴人,以現今用語潮流觀之,顯在貶抑,斷非被告所辯其為佛教徒所稱三寶為尊稱,其以「國際行銷三寶」指涉告訴人就該系任職任教未能盡其本分,屢經勸說依然故我而犯錯礙人,其用語極盡反諷、嘲弄固有失其個人之涵養,或因該校體制內欠缺就專任教師消極履行義務之解決管道使然,亦不能執此遽認被告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
(三)個人言論表達之「事實」與「意見」區分,並非涇渭分明。就事實陳述評論性意見,其所評價基礎之「事實」為聽眾週知時,該「評價性意見」應受到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被告身為系主任就該系教師教學及相關事務之參與,自知之甚稔,於其觀察比較後,認告訴人未積極參與系上事務、績效不佳、無課即返家,稍做事就喊累,未能積極任事、所開課程欠缺國企行銷專業性及學術經驗不足等事,而為附表所示夾雜事實及評價意見之言論,固非單純侮辱所可比擬,以其所述相關事實早已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屢次致系上所有教師電子郵件揭露,已如前述。且由上述99年10月21日之電子郵件信函亦表明將向校長及副校長報告告訴人簡略及欠缺專業之計畫一事(見他字卷第32頁),嗣於100年6月22日同時對校長、副校長寄發電子郵件,足見被告發言對象之聞聽人、該系教師及該校校長與副校長就相關事實並非毫無所悉。另被告於99年4月1日接任00大學0000系系主任,同年11月即有教育部之教學評鑑,又00系於4年後(104年)之發展評鑑重點為「國際行銷」,故被告自99年10月間起,即請告訴人就其專長之國際行銷實務提出5年課程規劃等情,業經證人洪進明、魏聖忠、黃雅琪、證人即00大學00系助理教授陳財家、魏聖忠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40頁、第41頁、第141頁反面至第142頁、第165頁反面、第191頁、第224頁),觀諸告訴人所提出之五年規劃內容,每年均為「邀請有國際行銷經驗之業者,來本系教導學生(至於邀請次數則配合系上預算之需要)。」(見他字卷第33至34頁),而教學評鑑中長程計畫書須就系發展規劃應提供設備需求且詢價,僅請業師演講作為中長程計畫,一般老師均可輕易完成,就評鑑要求並不足夠,通過可能性不高等情,復據證人魏聖忠、陳財家於原審審理結證詳實(見易字卷第190頁、第162頁反面),甚且陳財家亦證以洪進明專長以國際行銷為主,依其在系上多年觀察,洪進明在99年表現不盡理想等語,尤認被告所述並非虛偽不實亦有所本。準此,交互審視,大學教師之教學及系務表現,攸關系所招生及相關評鑑之未來走向,自屬與公益相關可受公評之事,告訴人在被告99年起多次反諷勸勉改進下仍未見成效,被告口出附表所示言語,所為用語雖有不雅,亦屬善意評論告訴人之行為,何況所有聞知之人均知悉被告所評斷之事,尚非捏造虛構可擬,是被告就告訴人可受公評面向為此評價,實非惡意攻擊性語言,自不能率論被告有侮辱及誹謗之惡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如附表所示言論,無從斷章取義驟論妨害名譽之言,且陳述或評論係與該系公益有關之事項,所評論之事實亦為閱聽者所周知,主觀上仍屬善意之範疇,自不能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此外檢察官復未能舉以其他積極證據供本院調查憑參被告有其所指犯行,不能證明犯罪,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旨趣,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知諭知。
四、駁回上訴之說明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理由稍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應認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以「三寶」用語係屬負面,被告應有妨害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及行為,然被告所述應就其全般發言文義觀之,不能獨立割裂擷取特定文字審視,且其係就公益事項合理評論,縱用語浮誇,亦難認有惡意,俱詳前析,是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時間│公然侮辱之處所│內容│├──┼──────┼───────┼───────────┤│1│民國100年3│被告透過系辦以│1、謔稱告訴人為「三寶│││月31日│電子郵件寄予該│老師」││││系所有老師之文│2、被告指稱系務推動上││││章內│多未麻煩「三寶+2老│││││師」,讓「三寶+2老│││││師」處於“養尊處優│││││”狀態,且反諷仍儘│││││量將告訴人維持該狀│││││態,因為渠等為系上│││││未來的希望│││││3、被告指稱告訴人為「│││││00系之寶」,惟所│││││見卻“僅止於此”,│││││並反諷期待見識告訴│││││人30餘年「實務經驗│││││」,然註明「不是上│││││班經驗喔」│││││4、被告指稱「這幾位老│││││師(即『三寶+2老師│││││』)平時到底在幹嘛│││││?平日也沒安排什麼│││││事情給老師們作,怎│││││麼一輪檢視後,發覺│││││這幾位夢幻老師的績│││││效均不佳,甚至於有│││││老師在所有項目都掛│││││蛋!」│├──┼──────┼───────┼───────────┤│2│100年4月21日│0000大學0│1、謔稱告訴人為三寶老││││000系之系務│師││││會議│2、被告陳稱:不要有過│││││去大學教授那種殘品│││││(應為「產品」),│││││你會發現你今天很快│││││樂,有課來,沒課回│││││家,然後做一點點雜│││││事,你就覺得很累,│││││但其實還有更多事在│││││等著你,世界是公平│││││的,未來即是「三寶│││││+2」的年代了;吳芝│││││文老師當了主任之後│││││,我想大家應該還會│││││繼續支持她,「三寶│││││+2」職責就重了,因│││││為你現在沒什麼事,│││││未來有事,這世界是│││││公平的等語│├──┼──────┼───────┼───────────┤│3│100年5月5日│張貼於系辦公室│1、謔稱告訴人為三寶老││││之致課程委員會│師││││各委員之文章內│2、被告於張貼文章中指│││││稱「我很早就呼籲三│││││寶+2老師最好準備。│││││這也是系上任何大事│││││情都沒有麻煩三寶+2│││││老師的緣故。現在讓│││││這些老師休養生息,│││││就是著眼於未來系的│││││發展要仰仗這幾位老│││││師,特別是三寶老師│││││,更是台柱中的台柱│││││。不過,目前系上開│││││出的課程與學生的成│││││就…等,『國際行銷│││││』的色彩似乎不濃,│││││甚至於財家老師問我│││││:這好像是公關課程│││││…?敬愛的3寶老師,│││││好好檢討一下吧!我│││││要到清傳招生了,不│││││多談。到時課開不出│││││來,恕難負責。」等│││││語│├──┼──────┼───────┼───────────┤│4│100年6月22日│被告以電子郵件│1、謔稱告訴人為三寶老││││寄予校長、副校│師││││長、院長暨該系│2、被告指稱「三寶+2老││││所有老師之文章│師」為「鑽石夢幻組││││內│合」,且反諷期待見│││││識告訴人30餘年「實│││││務經驗」,然註明「│││││不是上班經驗喔」,│││││惟仍指稱該「鑽石夢│││││幻組合」處於“養精│││││蓄銳”階段,因如其│││││不離開系主任位置,│││││系上其他同仁會因系│││││務繁重與任務分擔不│││││平均而心生不滿,且│││││「鑽石夢幻組合」亦│││││覺得遭其所“冷凍”│││││,而心懷不滿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