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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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小玲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陳小玲發給拍賣抵押物裁定,惟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之一即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五福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陳小玲業於105年2月4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經本院於105年3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五福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於105年3月21日收受送達,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無法送達陳述意見函予債務人五福公司,致本件程序無法進行,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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