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正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複代理人 蔡鎮隆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 和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95年度裁字第1586號裁定,應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上開裁定關於案由欄記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62號判決」,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76號判決及92年度訴字第5162號判決」。
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經核本院上開裁定之案由欄載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62號判決」,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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