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鎔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鎔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鎔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鎔諺因犯如附表所示訴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編號3、編號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編號5至24所示,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而附表編號20至24所示各罪,則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1
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26、18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附表: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20日│103年11月11日│106年10月28日3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彰化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114號│字第10306、10307號│偵字第494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46│106年度上訴字第131│107年度中簡字第82││實││6號│1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3日│106年12月6日│107年01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46│106年度上訴字第131│107年度中簡字第82││判││6號│1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7日│107年2月2日│107年3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60號。│││2.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附表: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2日│106年06月05日│106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423號│字第19749號│字第31982號、107年│││││度偵字第4891、106│││││4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0│107年度訴字第814號│107年度訴字第2438││實││4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5日│107年06月08日│108年02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0│107年度訴字第814號│107年度訴字第2438││決││4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25日│108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60號。│││2.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附表: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01日│106年10月21至23日│106年10月23至24日│││106年11月02至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982號、107年│字第31982號、107年│字第31982號、107年│││度偵字第4891、106│度偵字第4891、106│度偵字第4891、106│││49號│49號│4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38│107年度訴字第2438│107年度訴字第243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2月19日│108年02月19日│108年02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38│107年度訴字第2438│107年度訴字第243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6月26日│108年06月26日│108年0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60號。│││2.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附表: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17至18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1月03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1月06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1月17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1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6、4677、60│字第1226、4677、60│字第1226、4677、60│││14、6182、28311號│14、6182、28311號│14、6182、283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108年07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8月26日│108年08月26日│108年0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60號。│││2.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附表: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06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6、4677、60│字第5970號│字第5970號│││14、6182、283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1743│108年度訴字第174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09月19日│108年09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27號│108年度訴字第1743│108年度訴字第1743││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8月26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60號。│││2.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附表: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17號│字第3817號│字第38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5│107年度上訴字第225│109年度上更一字第││實││2號│2號│78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07日│108年03月07日│109年06月0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87│109年度台上字第987│109年度上更一字第││決││號│號│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3月11日│109年03月11日│109年07月0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60號。│││2.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附表: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9日│106年11月06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1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377、32057號│字第19623、28464號│字第19623、28464號││││、108年度偵字第281│、108年度偵字第281││││46;追加起訴案號:│46;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695│108年度偵字第3695││││、22092號│、2209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97│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實││號│1826、1827號│1826、1827號││審├───────┼─────────┼─────────┼─────────┤││判決日期│109年04月08日│109年10月07日│109年10月0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97│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決││號│1826、1827號│1826、18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5月14日│109年11月09日│109年11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18號。│││執字第4460號。│2.如附表編號20至24示之各罪,業經臺灣臺│││2.如附表編號1至19│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16號、│││所示之各罪,業經│109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本院以109年度聲│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字第18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附表:受刑人邱鎔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2│23│2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08日│106年11月08日│106年11月04日│││││106年11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623、28464號│字第19623、28464號│字第19623、28464號│││、108年度偵字第281│、108年度偵字第281│、108年度偵字第281│││46;追加起訴案號:│46;追加起訴案號:│46;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695│108年度偵字第3695│108年度偵字第3695│││、22092號│、22092號│、2209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實││1826、1827號│1826、1827號│1826、1827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07日│109年10月07日│109年10月07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決││1826、1827號│1826、1827號│1826、18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09日│109年11月09日│109年11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18號。│││2.如附表編號20至24示之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1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