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О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之日期為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