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一號),聲請就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山坡地保育法罪,前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二六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一號),且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