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約零點三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為違禁品,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約零點三公克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