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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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25萬元暨其法定利息,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5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