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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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18號聲請人俊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增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倡隆有限公司謝國隆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97年5月31日3,780元0000000002倡隆有限公司謝國隆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97年4月30日25,515元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催字第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0月
15日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