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聲請人 許棋 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琬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 許棋閎 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四、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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