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
吳玲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方蟾苓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
吳玲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