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茗嘉原名張景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茗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茗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99年12月
1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茗嘉前於99年4月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年6月及2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99年11月29日確定,受刑人於99年12月13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3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2月17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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