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棋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棋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棋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6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⑴⑵所列各罪,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而與⑶所列犯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9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