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甲乙 間10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肆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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