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吳秉南 被告 陳立洲
李詠嫻 (原名 李時欣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臺北○○○○○○○○○)
陳乙晴 (原名 陳薇安陳書涵
林佳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9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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